營建署修正土木包工越區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為配合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直轄市後土木包工業越區營業適法依據,修正營造業法第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以符法制。
營建署表示,在考量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均未與台灣其他縣市毗鄰的情況,使得金門及連江兩縣境內土木包工業之營業區域範圍受限。且在顧及金門及連江兩縣土木包工業之營業權益,並考量金門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來自高雄地區,其海、空運可到達;再加上連江縣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來自基隆地區且其海運亦可到達,故將金門縣比照「高雄縣」辦理,連江縣比照「基隆市」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營建署說,另為配合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直轄市,連動修正營造業法第七十三條(修正條文第七十三條)。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目的,係為配合政府政策,並顧及土木包工業越區營業承攬工程於法有據,遂提早修正營造業法第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俟今年底縣市改制後,以符合實際需求。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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